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签约开业新闻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2014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马应龙肛肠诊疗技术研究院   阅读:17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动公立医院改革,提高三级医院医疗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共同设立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建设项目。为做好2013-2014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建设项目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肺病科、脾胃病科、肝病科、外科、儿科、皮肤科、肛肠科、血液病科、推拿科、康复科、传染病科、眼科、妇科、风湿科、急诊科、耳鼻喉科、内分泌科、肿瘤科、针灸科、肾病科、神志病科、老年病科、重症医学科、临床药学、护理学、民族医。
       二、申报要求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专科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国家中医重点专科或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培育项目;
       2.申报专科整体实力强,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和疗效水平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中医药特色优势显著,中医疗效突出,工作绩效高;
       3.申报专科人才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专科人才队伍;
       4.认真完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在中医临床路径、诊疗方案制定及推广实施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5.积极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并认真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
       1.兼顾医院及专科的覆盖面。每省(区、市)每个专科限推荐1家医院;每省(区、市)综合医院限推荐1个专科。已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建设项目超过4个(含4个)的医院,本次申报专科不得超过1个;已开展3个项目的医院本次申报不得超过2个。在血液科、肺病科、肛肠科、肝病科四个专业中,每省(区、市)只能选择1个专业推荐1家医院。各省(区、市)在推荐过程中应统筹考虑依法执业、诚信服务的民营中医类别医院。
        2.在分配名额范围之外,每省(区、市)可推荐1个临床药学项目和1个护理项目。
        3.各申报医院按照《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的内容格式,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申报书》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www.satcm.gov.cn)下载。(附件2不印纸质稿) 
       4.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本省(区、市)名额分配数量(见附件1),对申报专科遴选审核后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不得超报。原卫生部部属医院申报专科由医院所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推荐,推荐数量在各省(区、市)分配名额范围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医院的申报工作另行通知。
      (三)申报时间。
       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3年4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同时将有关医院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发送到医政司医疗管理处邮箱(yizheng
siyichu@126.com)。
       三、评估和项目单位确定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将委托相关机构按照评估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评估打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以评估结果为基础,综合考虑医疗资源布局、专业分布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确定和公布项目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医院要高度重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并以此为契机,紧密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的各项任务,努力提高中医医疗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为患者提供优质的中医药服务。
      (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要求并督促各医院在申报时量力而行、实事求是。医院要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申报材料和答辩内容的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及答辩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于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医院各个专业的申报资格。
      (三)各有关单位在申报和推荐前要做好申报材料的公示工作。各医院应于申报前在本医院网站上公示申报专科名称;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局政府网站上公示拟推荐的医院及专科名称。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崔咏梅 董云龙
      联系电话:010—59957797,59957688
      传 真:010—59957684

打印本文

上一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中医医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的通知
返回顶部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Copyright © 2019 马应龙肛肠诊疗技术研究院 版权所有 鄂备:4201110200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