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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台双向转诊规范力促医院分工协作
来源:马应龙肛肠诊疗技术研究院   阅读:140

      为合理利用区域卫生资源,加快建立大医院与基层医院分工协作机制,湖北省卫生厅近日制定出台《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各地各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加大推进力度,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上下联动的医疗服务模式,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规范有序的医疗卫生服务。
      大医院主要指县以上医院(含专科、中医、中西结合等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基层医院主要指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规范明确7条上转大医院指征和5条下转基层医院指征。对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宜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大病、疑难病症根据病情逐级转诊。经上级医院诊断明确、治疗后病情稳定、进入恢复期、符合下转指征的病例,则转回基层医院接受康复、护理支持与管理。
       规范要求,各级医院应在遵守“分级诊疗,就近转诊,自主选择”的原则下,及时进行相应的上下转诊处理。根据医院区域布局,做到就近转诊,以求方便、及时、快捷。首诊医院引导转诊时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介绍可转往的医院及其专科情况,最终由患者自主选择是否转诊及转往的医院。
      在转诊程序上,各级医院要签订双向转诊协议书,明确转诊流程、技术支持以及双方责任义务,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符合转诊指征的,在确定转诊后医患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知情同意书。医院在上转、下转前,均需填写双向转诊单。基层医院上转病例时应提供前期诊疗信息;上级医院下转病例时应提供检查结果、后续治疗方案及康复指导。同时,医院须加强全程管理,填写双向转诊登记表,做好转出、转入登记及相关信息反馈。
      为保障双向转诊运行流畅,各医院对转诊的患者免收挂号费,并简化相关手续,及时优先安排就诊或住院;对转来医疗机构已做的检查、检验结果,如已能满足诊疗需要,按照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同城互认的原则予以认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建立健全制度,强化宣传教育,加强监督考核,在广大医务人员中树立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意识,正确引导患者就医,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规范还对儿童白血病、先心病、妇女乳腺癌、胃癌等22种重大疾病,分别规定了分级诊疗的医疗机构在人员、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及双向转诊标准。

附注:双向转诊指征
一、上转指征:根据患者病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下列情形的病例及时转至二级及以上医院(含专科、中医、中西结合等医院)和妇幼保健院。
1、涉及医疗服务内容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2、依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的;
3、重大伤亡事件中伤情较重、急性中毒者症状较重及临床各科急危重症,病情难以控制的;
4、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3次以上(含3次)仍不能明确诊断,需要进一步诊治的;
5、病情复杂,医疗风险大、难以判断预后的;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治疗的;
7、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下转指征:有下列情形的患者在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后,二级及以上医院(含专科、中医、中西结合等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可将其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治疗或管理:
1、普通常见病、多发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能力诊治的;
2、诊断明确的患者,处理后病情稳定,已无需继续住院但需长期管理的;
3、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的;

4、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的;
5、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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