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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普法宣传 | 学法知法守法,推进依法治企【系列一】
来源:马应龙肛肠诊疗技术研究院   阅读:63

 
 

 药企经营风险启示录 

 
 

药企违规处罚案例警示之一

前    言

      医药行业事关国计民生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家对药品的监管历来都很重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医药行业业面临着诸多机遇和挑战。对药企来说,经营风险无时不在。既有内部的,如质量风险、管理风险,也有外部的,如政策风险、法律风险等。就法律风险来说,药企首先应该做的就是知法懂法,做到守法经营、规范经营。

 

案例一

      2017年10月17日-10月1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心、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称“民康制药”)进行飞行检查。根据检查方案的要求,检查组主要针对民康制药生产的氨咖黄敏胶囊、维C银翘片和含地黄产品(六味地黄丸等)进行了飞行检查。经检查,发现民康制药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氨咖黄敏胶囊。其批生产记录设计过于简单,未能追溯原始生产行为及原始数据,尤其制丸工序记录,只反映出一次制丸情况,未体现实际生产中制丸反复加粉过程,只有在多次反复制丸后收率才可达到97%,但在3批(批号为151101、151102、151201)氨咖黄敏胶囊的批生产记录,显示其一次制丸收率就高达97.7%,制丸时间仅写67分钟,记录中的原始数据不可追溯

      二、维C银翘片。企业在实际生产中原料维生素C折纯后按照处方113%、对乙酰氨基酚按照处方105%、马来酸氯苯那敏按照处方107%投料,执行《维C银翘片(薄膜衣)工艺规程》,但未进行原因分析,不能提供稳定性考察等相关数据及分析报告等资料支持处方中增加的投料比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心认为民康制药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相关规定,要求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民康制药相关药品GMP证书收回,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18年1月23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收回药品GMP证书公告(2018年第1号),宣布因民康制药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法收回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持有的编号为HB20160264的《药品GMP证书》。

风险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药品生产工艺需经批准、药品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在药企实际经营中,往往容易忽略的是药品的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这样的要求。案例一中,民康制药同时存在生产记录不完整、擅自改变生产工艺两种违法违规情形,最终被收回《药品GMP证书》,其中的经验教训不容忽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条

      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第一百七十一条

      每批产品均应当有相应的批生产记录,可追溯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第一百七十二条

      批生产记录应当依据现行批准的工艺规程的相关内容制定。记录的设计应当避免填写差错。批生产记录的每一页应当标注产品的名称、规格和批号。

第一百七十三条

      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应当经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和批准。批生产记录的复制和发放均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控制并有记录,每批产品的生产只能发放一份原版空白批生产记录的复制件。

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每项操作时应当及时记录,操作结束后,应当由生产操作人员确认并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

      批生产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产品名称、规格、批号;

      (二) 生产以及中间工序开始、结束的日期和时间;

      (三) 每一生产工序的负责人签名;

      (四) 生产步骤操作人员的签名;必要时,还应当有操作(如称量)复核人员的签名;

      (五) 每一原辅料的批号以及实际称量的数量(包括投入的回收或返工处理产品的批号及数量);

      (六) 相关生产操作或活动、工艺参数及控制范围,以及所用主要生产设备的编号;

      (七) 中间控制结果的记录以及操作人员的签名;

      (八) 不同生产工序所得产量及必要时的物料平衡计算;

      (九) 对特殊问题或异常事件的记录,包括对偏离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或调查报告,并经签字批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回《药品GMP证书》。

       (一) 企业(车间)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

       (二) 企业因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被责令停产整顿的;

       (三) 其他需要收回的。
 

附:收回药品GMP证书公告(2018年 第1号)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  http://www.hubfda.gov.cn/gk/gg/363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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