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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就医师多点执业进一步征求意见
来源:马应龙肛肠诊疗技术研究院   阅读:137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征求各地意见。这是国家卫生计生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允许医师多点执业”的要求,推动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充分发挥医疗资源的社会效益,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2009年9月,原卫生部先后两次印发文件,启动并逐步推进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卫生计生委认真研究,多次修改,形成了现在的《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指出,医师多点执业总体要求是促进医师合理流动,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征求意见稿》指出,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在注册有效期内的医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稿》明确,医师多点执业,应当征得第一执业地点的书面同意。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可以申请多点执业。在医疗机构担任临床、医技和行政科室主要负责人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医师不能多点执业,但可以在签订帮扶或托管协议医疗机构间或医疗集团内部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
  《征求意见稿》要求,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和拟多点执业地点签订聘用合同或多点执业协议,就工作期限、工作任务、医疗责任、时间安排、考核方式、薪酬、保险、福利待遇等进行约定。多点执业协议要明确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时,该医师和当事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法。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协议(合同)负责处理。《意见稿》还对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管理提出了原则性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出,医师多点执业工作事关医师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和规范性强,各地要高度重视,要认真研究本地区的工作现状和问题,充分发挥人才流动的社会效益。要及时评估和总结本地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建立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在国家确定的方向和要求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方面和关键环节,力求取得实效。要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取得医疗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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